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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实践,提升:耐多药结核病规范化诊疗地区实施准入标准


时间:2016-03-10


    为了确保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质量,实施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地区要严密组织、精心准备,必须具备开展耐多药防治工作的条件,包括落实政府承诺、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建立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机制以及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硬件设施的建设等。


    一、建立机构间协调沟通机制
    在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中,明确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机构优势,构建“县(区)级推荐患者、地(市)级诊治患者、社区管理患者”的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以确保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有序、高效运转(见图1)。

图1   耐多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二、机构设置
    耐多药结核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应设在地(市)级以上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以及具备收治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应具备承担患者出院后治疗管理的能力。
    1.定点医疗机构
    (1)具备开展耐多药结核病诊疗工作所需的实验室人员、结核病临床医护人员等;
    (2)设立符合有关感染控制规定的耐多药结核病门诊和病房;
    (3)医院药房符合储存二线抗结核药品的条件。
    2.结核病实验室
    承担耐多药结核病检测工作的结核病实验室可以设在地(市)级疾控机构或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基本要求适用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属于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的结核分枝杆菌标本检测,包括痰涂片抗酸杆菌检查、分离培养的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根据结核分枝杆菌为空气传播病原体和操作环境属于不能有效利用隔离装置进行操作的特点,因此,结核病实验室必须符合BSL-2及以上的标准,具备开展结核分枝杆菌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试验的能力并取得相应资质。
县(区)级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验室应达到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

    三、实施前验收
    为保证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需对拟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进行实施前验收。
    每省第一个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地区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按照地市申报、省级初评、国家验收的程序进行。各省其余实施此项工作的地区由本省组织专家验收,按照地市申报、省级验收、国家抽查的程序进行(见图2)。验收合格的地区方可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验收内容详见表1。

 

图2实施前准备工作流程图

 

表1   启动前验收清单

 

 

四、实施前培训
    每个省第一个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地区,由国家级对省级和地(市)级实验室、临床、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省其余地区采用逐级培训的原则,省级培训地(市)、地(市)级培训县(区)、县(区)级培训乡村,内容包括耐多药结核病病实验室检测技术、治疗管理、药品管理、登记报告、感染控制、标本运输、健康教育和督导与评价等。

 

 

 

 

(作者:李仁忠 阮云洲 苏伟 富韵婷   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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