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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健康管理,加强疫情控制


时间:2016-02-19


    2015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将结核病健康管理作为新增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11年确定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11大类增至12大类。新增的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指的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结核病可疑患者推介转诊,对患者进行随访管理,监督其规范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对耐多药患者进行重点随访管理等。
    湖北省卫计委随后发布了《关于调整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部分服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卫计生办通〔2015〕112号),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可获得的参考补助标准为:每推介确诊1名患者补助50元;每监督1名患者按时服药并督促定期痰检,每周随访5次,疗程为6至9个月,补助600元;重点随访管理1名耐多药患者,疗程为2年,补助1600元。
    在这一系列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下,2015年9月武汉市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全面启动,并制定了《武汉市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武卫计结控办〔2015〕9号),为探索适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结核病健康管理模式、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提供了具体和可行的操作指南。
    《武汉市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在国家卫计委颁布的《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号)基础上,通过“三级健康管理服务”,将结核病健康管理服务范畴从肺结核患者扩展至普通人群和发病高危人群:一级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为普通人群,提高民众对结核病的认知度,鼓励和倡导定期做结核病体检筛查和健康评估;二级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为发病高危人群(重点人群),采取社区医生签约模式,为不同的重点人群(糖尿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65岁以上老年人、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既往结核病患者)制定健康管理服务方案,预防和减少发病危险;三级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为肺结核患者,通过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患者治愈率,减少结核病传播和复发。
    实施结核病健康管理工作,更加明确和体现了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重要作用和职责,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感染和发病,进而降低结核病疫情。

 

武汉市卫生计生委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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