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初见成效
时间:2011-08-24
2011年3月,湖北省卫生厅下发了《省卫生厅确定第一批湖北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名单的通知》(鄂卫函<2011>143号),确定了全省13个县(市、区)为第一批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各示范区按照要求召开了启动会,成立了由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结核病综合防治工作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卫生局或者疾控中心设立办公室。各示范区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了本地《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
各示范区积极与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策和经费支持,如宣恩县卫生局协调县农合办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实行单病种2000元包干,病人只负担600元;当地民政局将结核病患者纳入了救助范围;民宗局将少数民族结核病患者纳入了少数民族地区特困医疗减免费补偿范围;社保局将参保职工结核病患者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报销形式,作为慢性病对待和大病统筹。襄州区实行肺结核新农合报销政策,对参合肺结核患者提供慢性病补助,提高补偿金额及比例,区内参合肺结核患者在疾控中心发生的辅助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报销,最高限额1000元;民政部门将贫困肺结核患者纳入了低保进行救济。黄石市2011年地方配套经费比2008年增长12.7万元,达到32.7万;郧县地方配套经费由2010年10万元增长到2011年18万,增长80%。黄梅县、武昌区均已落实2011年20万元配套经费。
各示范区进一步落实了结核病门诊疑似病人的筛查、病例诊断、疫情登记与报告、转诊等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结核病患者检查、诊断流程、治疗管理、流动人口中结核病人治疗管理、TB/HIV 双重感染筛查工作等工作服务流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目标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如夷陵区政府与各乡镇及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单位签订了《三大疾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根据各相关单位工作性质与特点确定目标责任书内容,进一步明确单位(部门)职责、任务以及奖惩办法。
各示范区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积极推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如江汉区、武昌区、荆州市、夷陵区、黄石市已初步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由当地卫生局下文指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由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培训、技术指导、健康促进、病人追踪、质量控制、督导与评估等;医疗机构负责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初筛、疫情报告和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与管理、基础资料的填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督导治疗管理,疑似肺结核患者推荐和追踪工作。
湖北省示范区的建立,是在结核病防治机制转型之际的一个新的举措,其宗旨是在示范区内探索结核病防治工作新模式,新机制,新技术,新方法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进并进行推广,开创湖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新局面,使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十二五”期间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湖北省CDC传染病所结核病防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