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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建立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例会制度通知


时间:2012-06-01


卫办疾控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长期以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担负着传染病防治任务,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的蔓延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目前实际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影响了防治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肺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规范疫情报告和病人治疗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防治肺结核病和艾滋病中的作用,加强协调与配合,现将建立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例会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列为当地卫生工作的重点内容;要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内负责疾病控制、医政工作的领导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领导参加的工作例会制度,共同研究解决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定期召开会议,专人负责,要将每次例会的情况形成会议纪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通报本地区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并纳入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考核的内容,以规范肺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
  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做好肺结核病和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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